第一条 为落实《益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项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在全局范围内实行典型案件通报和黄牌警告制度。 第二条 全局每年召开1—2次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本局给予黄牌警告: 1、违反中央、省、市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爆光,经查实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 3、每半年群众投诉、举报事项两次以上有效投诉案件数量最多的单位; 4、对局优办交办或督办的事项没有回音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的单位。 第四条 年度累计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局优办提请市局党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出示黄牌警告由市局优化经济建设环境领导小组提交市局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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