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益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项制度》规定,市局设立“经济环境110”监察室(电话:4221388 ),在局落实七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和有关事项的协调处理。 第二条 凡来我局办理有关事项、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向我局“经济环境110”投诉举报。 第三条 “经济环境110”要在接到投诉举报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答复投诉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条 “经济环境110”对需转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转送情况及时告之投诉人。 第五条 市局“经济环境110”紧密配合完成市优办“经济环境110”交办、转交或督办的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市优办“经济环境110”报送办理结果。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科室支持和配合“经济环境110”的工作,对交办、转办和督办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经济环境110”。 第七条 对有诉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不依法办理甚至弄虚作假办理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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