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20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四)具有或者聘用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证》,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及其使用常识。需要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资信证明;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四)粮食质量检验器具等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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