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举报制度
来源:网上收集 作者 :不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举报,是指全市范围内公民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政策性用粮活动和执行国家粮食统计制度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违纪、违规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举报者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在粮食流通领域举报的范围: 1、收购者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擅自收购粮食的; 2、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5、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 6、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 7、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违反规定导致粮食污染、损坏的; 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 9、启动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后,不服从粮食调度,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 10、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和报送有关粮食统计数据的; 1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举报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并对举报者保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事项符合下列条例的,应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进行调查: 1、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 2、有具体事实依据的; 3、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本部门管辖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 1、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2、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3、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受理机关为益阳市粮食局法规监督检查科,举报受理电话:4219118。 第八条 本制度由益阳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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