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追究范围 对以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部门(相关科室)和执法人员(相关责任人员),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行政许可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或投诉、检举,经查实责任属于经办科室相关工作人员的; 2、行政处罚案件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造成错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 3、行政执法案件未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办理的; 4、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 5、因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规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机关及领导批评的。 二、处分种类 1、对行政执法部门过错追究分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选资格等; 2、对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追究分为: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执法资格、诫免谈话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案件审批责任人,因故意或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视情节扣发工资或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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