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本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在本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实行首问责任制 。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门卫人员、勤杂人员等不对外工作的人员除外)为首问责任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责任: (一) 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应办事项,应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说明需要补充的手续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予解答事项,应耐心给予讲解、说明;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咨询有关部门,给予准确答复。 (三)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确实无法办理或解答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并给予引导帮助,不能一推了之。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办理投诉的主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对工作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要如实记录并交单位领导和相关机构处理。 第四条 市局优办对各科室和二级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落实,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被投诉,当事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二次被投诉,市局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年度岗位考核只能评为不称职,年度内被投诉超过三次,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并进行组织处理,单位直接负责人年度岗位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不负责任、态度恶劣、处理不当,造成上访或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首问责任人,由市局优办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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