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粮食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益阳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七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科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具体审批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必须当即受理,并及时签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能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之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科室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派人(二人以上)在作行政许可决定前到现场核实。 四、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申报资料齐全,应当作出行政许可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报审批科室领导复核,报主管领导最后审批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许可证。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之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五、负责审批的科室对受理事项应建立限时办结台帐,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要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并将延长期限及其理由告之申请人。 六、对违反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故意拖沓、延缓,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凡受到责任追究的,年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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