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6日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周年,三年来,我们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在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在实践过程中,显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待加以解决,并由此引发出一些思考。 一、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践取得的成效 《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在加大对《条例》以及相关涉粮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开展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条例》颁布后,我县成立了由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县粮食局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有法规、办公室、财审、企改、人教等机关股室负责人参加的“桃江县粮食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统一加强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二是经县政府同意,由县编委行文,在粮食局机关增设了“法规监督检查股”,具体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开展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的培训,三年来,先后4次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参加了省局和县法制办主办的法制、法规培训班,有5人经考试合格分别领取了由国家粮食局颁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证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2、宣传《条例》,营造依法行政氛围。一是汇报宣传。《条例》颁布实施后,我们就贯彻《条例》向县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形成了贯彻《条例》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二是出动宣传车宣传。三年来,由分管法规的副局长带队,组织有关股室人员,出动宣传车24台次,就《条例》和相关涉粮法规在全县15个乡镇进行巡回宣传。三是编制和印刷《条例》的宣传资料和涉粮法规资料。编制和印刷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学习30问》小册子1200余份,翻印《条例》等涉粮法规资料3500余份(本)分发到乡镇村组和粮食经营户;四是召开了粮食经营业主会议。每年新粮上市前,由县政府办主持召开了有全县粮食经营业主参加的会议,系统学习《条例》等涉粮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粮食经营户学法、懂法、守法意识。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依法行政监督机制。我们在贯彻《条例》的实践过程中,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前提,依法行政为准绳,建立和健全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案件委员会审查制度》、《粮食流通案件举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粮食流通案件行政听证和复议制度》、《桃江县粮食局全面执行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开通了专用举报电话,并将上述相关制度和举报电话印发到乡镇、村、县直有关单位和粮食经营业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依法履行职能,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实践。一是按照依法行政、办事公开、便民利民的原则,在机关大厅设立了办事公开栏,对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了公示。二是开展了对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三年来,先后对15家未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擅自收购粮食的行为提出了行政警告,其中:有5家移交工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17家粮食经营、转化企业不按规定报送粮食统计报表或不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提出了行政警告,维护了粮食收购秩序和粮食统计制度的严肃性。有效地开展了粮食行政执法的实践。 二、目前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虽然我县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思想认识差距大。《条例》颁布实施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就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虽然采取了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但仍然有乡镇领导认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护粮食企业,搞死乡镇企业,减少乡镇税收;工商部门个别人认为:管粮食收购市场是帮粮食部门做事,费力费劳无效益;有部分农户认为:只要粮食收购价格高,不管收购者有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有粮食经营户认为:粮食经营台帐和统计报表建与不建、报与不报无所谓,要报也只是应付了事。 2、现行涉粮法规有关条款不完善。一是粮食收购许可与处罚权权责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权和无证收购粮食的查处权,但处罚权却规定在工商部门,造成行政许可、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罚相脱节,权责不一致;二是从事委托收购的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不明确。在粮食收购活动中,过去的“粮贩子”一跃变为现在的“粮食经纪人”从事粮食委托收购,但委托收购应具备哪些条件,应当履行哪些手续,对于粮食经纪人承担委托收购中的不规范行为如何进行处理,《条例》和相关涉粮法规尚未涉及,致使监督管理的缺位,容易引起收购市场的混乱。三是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年审时间和相关处罚幅度不具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检查和年审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规定“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3、粮食收购市场管理难度大。据调查统计,全县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47家。到目前为止,已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35家,尚有12家没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加上承担委托收购的“粮食经纪人”,有的因经营场地不符合办证要求,有的没有必要的检测设备,有的没有保管粮食的必要条件。这部分人照样在走村入户收购粮食,对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经营户进行不平等竞争,扰乱了粮食收购市场。 4、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装备经费缺乏。我县从事粮食经营的业主分布在全县15个乡镇,全年开展正常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费用在12万元左右,在机关没有一台公务用车,县财政因资金短缺,尚未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其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设备无法购置,必要的交通、办案等经费相当缺乏,影响监督检查效果。 5、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难落实。我县有各类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的企业55家。除2家大型连锁超市和中储粮益阳直属库桃江分库以及6家股份制企业外,其他46家企业经营业主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其中:有27家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既不会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帐;更不会填报粮食统计报表。同时有的粮食经营业主,由于粮食统计法规意识淡薄,故意拒报和迟报,或者报送的报表资料内容质量不高,影响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落实。 三、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几点思考 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通过对我县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实践,对促进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提出如下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认识。要通过会议宣传、印发宣传资料宣传、召开相关部门联系会、座谈会宣传以及新闻媒界等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和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目的、任务,将社会各界统一到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是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于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系,改革粮食行政管理方式,规范政府管理粮食的行政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具有重大意义的认识上来。 2、完善和健全现行涉粮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一是鉴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国企改革后,其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不再是“裁判员”与“运动员”兼顾,因此,建议将《条例》中涉及的粮食收购许可权、查处权、处罚权权责合一,归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对目前已出现的粮食经纪人从事委托收购粮食。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应下达规范性文件对其应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予以规范;三是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使用上,一方面建议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年审时间与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间同步,每年一次。另一方面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国家有关部委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的处罚标准,对不按照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审的,参照工商、技监等部门的作法予以处罚,其处罚幅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应作出具体规定。 3、构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狠抓“四个落实”。一是机构落实。目前国企改革的任务基本结束,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今后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因此,要按编委行文单设“法规监督检查股”,并组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中队。二是人员落实。要按照“政治合格,作风优良,执法严明,业务精炼”的要求,县(市)一级配置3-5人组成的法规监督检查股,并同时组建5-7人的专业粮食流通执法队伍。三是装备落实。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其交通工具、照相器材、质量检测等必要工具必不可少,因此,在县级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建议借鉴工商、技监、卫生等执法部门的经验,此项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局直接配置。四是经费到位。一方面积极争取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另一方面,争取财政支持,将查处非法收购、经营粮食行为时的罚款,在做到收支“两条线”的前提下,弥补粮食行政执法经费的不足。 4、强化措施,着力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一是着力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四个转变”。即在管理对象上,由过去主要管理国有粮食企业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在管理内容上,由主要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在管理手段上,由过去单纯行政管理转变为依法管理;在管理目标上,由过去的粮食购、销、调、存转变为确保粮食安全。二是着力明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任务:即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和收购市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项政策性用粮和地方储备粮及陈化粮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原粮出入库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督检查。三是着力强化工作措施。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上,坚持采取“三查三看”(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看有无虚假材料;查经营场地(仓库)证明材料,看经营场地是否规范;查粮食检验设备目录证明材料,看常用粮食检验设备是否齐全);在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坚持采取“一听”(听粮食经营对象汇报粮食经营情况);“二看”(看粮食经营户经营粮食的原始凭证和统计台帐的建立情况;看粮食经营户仓库设施是否符合储存粮食标准)。“三查”(在粮食收购活动中,查粮食经营户是否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粮食经营活动中,查粮食经营户是否有参杂使假,坑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在粮油统计工作中,查粮食统计帐表、帐帐、帐实口径是否一致,有无错报、瞒报、漏报现象)。“四个结合”(粮食库存质量检查与食品安全规范实施“放心粮油”工程相结合;粮食主管部门与工商、技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联动检查相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经常性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处罚与教育并举相结合)等措施,有效开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
作者简介: 李 元 英,桃江县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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