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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宇局长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四周年答记者问

来源:益阳日报 作者 :不详

 
  为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安全,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四周年之际,市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蔡建宇接受本报记者(益阳日报)采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蔡局长,请您谈谈条例实施的意义,好吗?
  蔡建宇局长:条例是2004年5月26日颁布施行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粮食流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粮食流通管理的主体,请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做了哪些主要工作?
  蔡建宇局长:《条例》颁布实施四年来,我市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落实《条例》的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社会化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了社会化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队伍建设等。市、县两级行政管理部门均已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通过培训和考试,全市共有82人依法取得了粮食行政执法资格。二是有组织地开展了粮食法规宣传工作。为营造社会化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环境,四年来,我们共编印、发放粮食法规宣传资料近40000份,宣传手册近10000册,悬挂、张贴宣传条幅1600多条、宣传画1000余张,召开经营企业座谈会20多次。三是扎实开展了社会化粮食流通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了粮食行政许可、粮食流通统计、粮食行政执法等各项工作,维护了全市粮食流通秩序。按照办事公开、便民利民的原则,累计审核、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326本。四是加强了对粮食库存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每年组织1—2次对国有及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粮食数量与质量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的库存安全。通过开展上述工作,较好地维护了我市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粮食收购是粮食流通的重要环节,请问条例在粮食收购方面有哪些规定?
  蔡建宇局长: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也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在准入条件方面,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在准入程序方面,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记者:条例对粮食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
  蔡建宇局长:条例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同时,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或者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
  记者:老百姓非常关心粮食的质量和卫生安全,条例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蔡建宇局长: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先,粮以质为重。保障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源头在生产,流通是关键。条例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零售等环节的质量和卫生安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等;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这些规定目的在于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如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蔡建宇局长:当前,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仍然比较薄弱,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监管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要在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活跃粮食流通的同时,健全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继续定期审核,维护收购市场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的监管,继续搞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粮食企业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加大对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力度。同时,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销售、加工活动和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维护粮食交易秩序,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粮油,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刊发于益阳日报(2008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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